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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废止两份外商投资国际航运业务规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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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6-12 12:17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近日,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出《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3号)》,将《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》《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》两份规章进行废止。废止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。  《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》由原交通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月28日发布,曾在2015年和2018年做过两次修正。《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》由原交通部和商务部于2004年2月25日发布,曾在2014年做过修正。签署两份规章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国际海运条例》)的配套规章,主要涉及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审批的具体要求。  交通运输部表示,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、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,经国务院同意,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8年版)》和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于2018年6月发布,将国际海运领域“国际海上运输”、“国际船舶代理”两项业务从负面清单中删除,至此,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股比不再受限。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709号令,删除了《国际海运条例》中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相关股比限制的规定,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,不再单独针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相应审批,而使按照内资与外资一致原则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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